为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,切实维护就诊患者健康权益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1、患者就诊时,必须凭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/户口本/驾驶证/老年证/电子医保卡等)实名挂号。
2、病人挂号成功后,未经医师签名同意,不退号,不更名。
3、挂号员在提供挂号服务时,必须要核查登记代表患者身份识别唯一性的实名信息(包括姓名、身份证号、医保号)。
4、在预约、挂(取)号、分诊等环节核实患者实名身份信息。
5、医保卡实行“一人一卡”,每次就医时请随身携带,妥善保管。
6、严禁使用他人有效身份证明或医保卡挂号、就诊,一经发现医保卡基本信息与患者真实身份不符,医院有权终止接诊,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患者及家属自行承担。
7、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,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、长期卧床等原因,不能到院就医时,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和社保卡)及家属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医院代开药。
8、门诊挂号时,预检分诊台及门诊挂号收费工作人员如遇门诊代开药挂号时,应仔细查看参保人员信息,与所提供参保人员门诊病历、诊断证明等信息是否一致,核对无误后方可挂号,诊治医师接诊患者时再次查验参保人员信息。
9、门诊医师查验委托人身份证、被委托人身份证等有效证明,明确委托和被委托关系,根据既往门诊病历记载治疗方案的药物处方开药,不得开具其他药物,并在门急诊电子病历中记录代配药品种、用药量。
10、医院醒目位置做好实名制挂号就诊宣传告知,引导患者实名制挂号就诊。